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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推广手段,光线传媒一个月内抢购的哪吒品牌已达数千个

时间:2021-02-19 12:52:29   作者:www.wyx186.net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截至9月2日,《哪吒魔女》票房突破47亿,超过《游荡大地》的46亿,成为中国票房第二高的电影。在这背后,它的制作人,雷媒体(300251。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申请了近2000个商标注册。商标内容基本上与电影《哪吒》有关。 业界担心光线传媒

截至9月2日,《哪吒魔女》票房突破47亿,超过《游荡大地》的46亿,成为中国票房第二高的电影。在这背后,它的制作人,雷媒体(300251。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申请了近2000个商标注册。商标内容基本上与电影《哪吒》有关。

业界担心光线传媒可能违反商标法。毕竟,作为公众耳熟能详的传统神话人物,哪吒能否注册为商标也存在争议。

大多数人甚至没想到这部电影能赢得这么高的票房。直到影片上映的第15天,雷媒体突然醒悟过来,旗下的北京雷影股份有限公司开始疯狂注册网扎的相关商标。

第一财经记者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属的中国商标网,发现自8月9日以来,雷传媒一次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1818件。除了一些没有显示商标名的,几乎所有的都和哪吒的视频有关,比如哪吒,哪吒的魔法孩子的出生,尹太太,敖兵,莫托尼扎

从注册之日起,光线传媒大概就没想到《哪吒》会这么受欢迎,否则要等电影上映半个月才能注册相关商标。第一财经也向光线传媒询问了原因。截至记者发稿,光线传媒方面没有任何回应。

对于公众来说,它更关心的是如此多的耐莎相关商标是否被光线传媒注册。人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哪吒》中大量传统神话人物的名字能否成为注册商标;二是上千件商标一次注册是否涉嫌违反《商标法》,囤积大量商标。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武汉中骏校园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裁定,公司申请注册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商标1000余件,其中包括有争议的商标,包括大量类似他人驰名行为的商标,不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是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法人或市场营销推广手段者其他组织需要为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商业活动。

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没有实际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光线传媒一下子申请了这么多商标注册。我们需要先详细分析以下问题。比如,这些商标可能不全是文字和图案,所以在实践中不应该涉及那么多文字,“倪烨强调说”,目前只是一个注册申请,并不意味着最终会注册。在此之前,央视还注册了与网扎相关的商标,其中很多被驳回。此外,这取决于他注册这些商标的目的。也就是说,这取决于成功注册的数量及其背后的目的。”

倪烨告诉记者,如果数量太大,没有实际用途,甚至没有恶意注册,公司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法。根据《商标法》,三年内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人可以申请注销该商标。”很难说是涉嫌囤积大量商标还是恶意注册。目前,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商标注册量大的背后有三个原因:一是确实需要使用,这是很少见的;二是恶意注册,比如为了从商标转让中获利而不是实际使用,第三是保护性注册,防止商标被他人先注册。由于光线传媒是耐莎的生产商,因此拥有优先注册相关商标的权利。目前,轻电影产业极有可能注册大量的“哪吒”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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